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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資小規模代理記賬
1、出臺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起草本公告。
2、主要內容
(1)由于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為一個季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政策自8月1日起執行,享受期限只有8月份和9月份。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在2013年10月按季申報時,2013年7月的銷售額按規定應申報繳納增值稅,2013年8月、9月的申報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下同)的,暫免征收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在季度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季度內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前月份仍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在四季度的10、11、12月份按季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在12月份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10、11月份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
(3)按現行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和提供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無論季度銷售額是否超過6萬元(含6萬),其銷售的按項目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均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但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免稅普通發票,不需預繳稅款。對于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可以按規定申請放棄免稅。放棄免稅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2013年8月1日后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政策調整原因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選擇放棄免稅的,可于2013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回放棄免稅,填寫《增值稅納稅人撤回放棄免稅申請書》報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辦理。撤回放棄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的按項目免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按規定仍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確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不撤回放棄免稅。撤回放棄免稅后,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8月、9月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2013年8月1日以后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調賬、改賬:
即調整賬務以達到預期的或規定的結果。如:某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或稅務稽查后對本企業會計賬務的進行調整(包括收入、成本調整,年度審計后調整等)。
2、補賬:
根據國家及地方稅務部門的要求將企業成立至今所遺漏未完成的賬本補記、補報,并且承擔相應的罰款。
問:調賬的原則是什么?
答:⑴合規性原則調整錯賬,必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而不能為所欲為,將錯就錯;或者迎合別人的需要,名為調賬,實為變相維持錯誤,損害國家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⑵科學性原則 調整錯賬,應符合會計原理和會計核算規程,正確反映錯賬的來龍去脈,清晰表達調整錯賬的思路。
⑶效果性原則通過對錯誤賬目的調整,應能正確反映被查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真正起到調賬的效果。
問:什么情況下需要調賬?
答:(1)年報匯算清繳時,稅務稽查后對本企業會計賬務的進行調整;
(2)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問:補賬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1)賬本、賬套
(2)從基本戶啟用當月至今的每月銀行對賬單(加蓋銀行印章);
(3)是否有開具發票(通過企業自開發票系統查詢,另外需前往稅務局打印是否有代開發票信息);
(4)國稅、地稅登錄密碼及地稅綁定的手機號碼;
(5)提供發工資人員清單,含身份證信息;
(6)社保賬號及密碼;